定金与订金在法律性质、功能、数额限制和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定金具有担保性质,有双倍返还的罚则;而订金仅具有预付款性质,不具备担保功能。
一、法律性质不同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是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设立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定金合同是从合同,其目的在于担保主合同的履行。而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在法律上仅被视为一种预付款,不具有担保性质。
二、功能不同定金具有担保和惩罚的双重功能。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种罚则能够促使双方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义务。订金的主要功能是为合同的履行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当合同正常履行时,订金可以抵作价款;若合同未能履行,订金应如数返还,不产生惩罚性后果。
三、数额限制不同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而订金的数额则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四、法律后果不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则需双倍返还定金。例如,甲向乙支付了2万元定金购买一批货物,若甲违约不购买,这2万元定金乙无需返还;若乙违约不供货,乙需返还甲4万元。而订金在合同违约时,无论哪一方违约,收受订金的一方只需原数退还订金即可。
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应准确区分定金和订金的含义,根据自身需求和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