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租客没有合同却不肯搬走时,房东可先与其协商,了解不搬走的原因并尝试达成解决方案;若协商无果,可收集相关证据,通过法律途径要求租客搬离并支付占用期间的费用。
在没有书面租赁合同的情况下,租客与房东之间形成的是不定期租赁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不定期租赁,双方都有权随时解除租赁关系,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房东可以与租客进行友好协商。通过沟通,了解租客不肯搬走的具体原因。可能租客有一些实际困难,比如暂时没有找到合适的住所等。在这种情况下,房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租客一定的宽限期,让其有足够的时间寻找新的住处。同时,明确告知租客当前租赁关系已经解除,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搬离。
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房东需要收集相关证据。这些证据包括租客居住在房屋内的事实证据,如水电费缴纳记录、物业证明等,以证明租客实际占用房屋;以及房东已经通知租客解除租赁关系的证据,例如书面通知、短信、邮件等。
在收集好证据后,房东可以考虑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法院请求判令租客搬离房屋,并支付其在占用房屋期间的费用。该费用一般可参照原租金标准计算。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判决。如果法院支持房东的诉求,而租客仍然拒不执行判决,房东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强制租客搬离房屋。
在整个处理过程中,房东要保持冷静和理智,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要注意避免采取过激行为,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