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订立程序主要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合同的订立是一个经过充分协商达到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过程,这个过程中的各个步骤构成了合同订立的程序。一般来说,合同订立程序包括以下两个重要阶段。
要约阶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例如,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一份函件,明确表示愿意以每吨5000元的价格购买乙公司生产的钢材100吨,这就是一个典型的要约。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也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不过,在一些特定情况下,要约是不得撤销的,如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承诺阶段: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例如,乙公司收到甲公司的要约后,回函表示同意按照甲公司提出的条件出售钢材100吨,这就是一个承诺。承诺可以撤回,但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在实际的商业活动中,合同订立可能并非简单的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可能会经过多次的要约邀请、要约、反要约等过程,但总体上都是围绕着要约和承诺这两个核心阶段展开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三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