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撤销权消灭后合同显失公平,通常不能再通过行使撤销权来变更或解除合同,但仍可尝试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其他途径来解决问题,如依据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等主张权利,以尽可能实现公平合理的结果。
撤销权是一种形成权,具有一定的除斥期间。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当撤销权消灭后,意味着当事人不能再以显失公平等理由行使撤销权来使合同归于无效或进行变更。
不过,即便撤销权消灭,也并非没有其他解决办法。可以尝试与对方进行协商。基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向对方说明合同存在的不公平之处,通过友好沟通,争取对方同意对合同条款进行调整或变更。这种方式成本较低,且有利于维持双方的合作关系。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寻求第三方调解。比如找行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机构,由这些中立的第三方介入,对双方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一个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
若合同中有仲裁条款,还可以根据仲裁条款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具有专业性和高效性的特点,仲裁机构会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合同纠纷进行裁决。
最后,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虽然不能再以撤销权为由,但可以依据合同的具体条款,主张对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或者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等,要求法院对合同的履行进行调整,以平衡双方的利益,尽可能实现公平合理的结果。总之,撤销权消灭并不意味着只能接受不公平的合同,仍有多种途径可以尝试解决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