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可以退双倍,而订金一般不能退双倍。
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所谓的“定金罚则”。例如,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甲支付给乙5万元定金,如果甲反悔不买该房屋,那么这5万元定金乙可以不予退还;如果乙反悔不卖该房屋,那么乙需要返还甲10万元。
订金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界定,它通常被视为一种预付款。订金的效力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当合同不能履行时,收受订金的一方应如数退还订金。订金不具备定金的担保性质,不适用定金罚则,也就不存在双倍返还的情况。比如,消费者在某家具店看中一款家具,支付了1000元订金,后因个人原因不想购买了,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家具店应将1000元订金退还给消费者。
综上所述,定金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退双倍,而订金通常不具备这样的性质。在签订合同支付款项时,一定要明确是定金还是订金,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