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定金和预付款有本质区别,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具有惩罚性;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不具备担保性质。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而预付款是在合同成立后,一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在应履行的给付义务的期限到来之前,预先向对方支付一定金额的价款。
从性质上看,定金的主要作用是担保合同的履行,是一种担保方式。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体现了定金的惩罚性和补偿性。而预付款只是一种支付手段,其目的是为对方履行合同提供资金上的帮助,不具有担保债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
在数额方面,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而预付款的数额由当事人自由约定,法律一般没有限制。
在合同履行时,定金是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当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可以抵作价款;如果合同不能履行,定金则根据双方的责任情况进行处理。而预付款在合同履行时,直接冲抵价款。
在合同解除时,定金具有制裁违约方并补偿受害方所受损失的作用,适用定金罚则。而预付款在合同解除时,应当如数返还给支付方。
综上所述,买房定金和预付款在性质、数额、作用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需要仔细区分,避免自身权益受到损害。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