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受法律保护,订金不受法律明确保护。
在法律层面,定金和订金有着不同的性质和法律后果。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种罚则能够有效地保障合同的履行,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很强的约束力,所以定金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而订金并非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它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订金被视为预付款,当合同不能履行时,收受订金的一方应如数退还订金。订金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其作用主要是为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提供资金上的一定支持。订金的给付只是一种履行合同的准备行为,不具有惩罚性,也不能产生定金的法律后果。例如在一些商业交易中,商家与消费者约定支付订金预订商品,若消费者后来不想购买,商家通常会退还订金,而不会适用类似定金罚则的规定。
综上所述,定金由于其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担保性质,受到法律的保护;而订金因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其保护力度相对较弱。在签订合同涉及相关款项时,当事人应明确是定金还是订金,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