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交房的房子物业费一般由建设单位承担,业主无需缴纳。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这是因为在房屋未交付给业主之前,业主实际上并未享受到物业服务,让业主承担物业费是不合理的。
从法律层面来看,房屋的交付意味着风险和责任的转移。在交房前,房屋的所有权和相关管理责任通常仍在建设单位手中。建设单位作为物业的所有者,有义务承担在此期间的物业费。例如,在一些新建小区,可能会存在部分房屋因各种原因延迟交付给业主,但小区的物业服务已经开始正常运行,像小区的绿化养护、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安保等服务都在持续进行,这些费用理应由建设单位承担。
从实际操作角度,物业服务企业会与建设单位就未交房房屋的物业费进行结算。建设单位在计算开发成本时,也会将这部分费用纳入其中。而对于业主来说,在房屋正式交付后,才开始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缴纳物业费。交付的标志一般以书面通知业主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为准,如果业主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交付手续,可能自通知规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承担物业费。
总之,未交房的房子物业费通常由建设单位负责,这既符合法律规定,也体现了公平合理的原则,保障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