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委托鉴定被退回后,需要分析退回原因,针对性地采取补救措施。若因材料不完整,应补充完整材料;若不符合鉴定要求,需与鉴定机构沟通调整;若对退回有异议,可申请复议或更换鉴定机构;若涉及诉讼程序,还可向法院寻求帮助。
要明确鉴定被退回的具体原因。鉴定机构通常会给出退回的理由,可能是提交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鉴定事项不符合其鉴定范围、技术条件等。仔细查看鉴定机构的反馈意见,这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如果是材料问题,比如缺少关键的病历资料、相关的合同文件等,应尽快收集和补充完整。在补充材料时,要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且按照鉴定机构的要求进行整理和提交。例如,若鉴定涉及医疗纠纷,需要提供完整的病历、检查报告等资料,且这些资料最好是原始的、未经篡改的。
若鉴定事项不符合要求,可与鉴定机构进行积极沟通。了解具体是哪些方面不符合规定,尝试对鉴定事项进行调整和完善。比如,鉴定要求的精度过高,超出了鉴定机构的能力范围,可与相关方协商降低一些非必要的要求。
要是对鉴定机构的退回决定存在异议,可以向该鉴定机构申请复议。在复议申请中,详细说明自己的观点和理由,提供相关的证据支持。同时,也可以考虑更换其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委托。在选择新的鉴定机构时,要对其资质、信誉、技术水平等进行充分了解。
如果该鉴定是在诉讼程序中进行的,还可以向法院说明情况,寻求法院的帮助。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鉴定机构重新审查,或者指定其他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法院在处理此类问题时,会综合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公正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总之,面对两次委托鉴定被退回的情况,要冷静分析,积极采取有效的解决措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五条
鉴定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完成鉴定,并提交鉴定书。
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鉴定书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另行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人民法院准许的,原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