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的房子归属需根据不同情形判断。一般来说,已办理过户登记的买受人优先取得房屋所有权;均未办理过户登记时,先行合法占有房屋的买受人可能优先获得;若都未过户和占有,合同成立在先的买受人有优先权利。
在一房二卖的情况下,确定房子的归属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
已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当出卖人将房屋过户登记给其中一个买受人时,该买受人就依法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即使其他买受人先签订了购房合同或者已经占有了房屋,也不能对抗已经办理过户登记的买受人。例如,甲将房子卖给乙并签订合同,之后又卖给丙且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那么房子归丙所有。
均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如果多个买受人均未办理过户登记,此时先行合法占有房屋的买受人具有一定优势。合法占有是指买受人依据有效的合同等合法原因实际控制房屋。比如,出卖人将房屋交付给了其中一个买受人居住使用,那么该买受人在确定房屋归属时会更受法律支持。
都未过户和占有的情形:若所有买受人均未办理过户登记,也都未合法占有房屋,那么合同成立在先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办理过户登记。因为合同成立在先,买受人基于合同产生的债权具有一定的优先性。
对于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买受人,其可以依据购房合同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要求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