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中工资支付责任一般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在特定情形下用工单位需承担连带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是工资支付的首要责任主体。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这其中就包括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即使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也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这是因为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基于劳动关系,其有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权益。
用工单位在特定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当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比如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克扣工资等,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时,用工单位要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是因为用工单位虽然与被派遣劳动者没有直接的劳动关系,但它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劳动,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进行管理。如果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了足额的工资费用,但劳务派遣单位未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依然可以要求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用工单位承担责任后可向劳务派遣单位进行追偿。
明确工资支付责任的意义。这种责任分配方式既保障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权益,使其在权益受损时有明确的追责对象,又促使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各自履行好自身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会更加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用工单位也会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督,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维护劳务派遣这种特殊用工形式下的劳动市场秩序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