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劳动争议一般在15日内结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规定,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这表明正常情况下,劳动争议调解应当在15日内完成。
在实际操作中,这15日的规定是为了保障劳动争议能够得到及时处理,避免久调不决,从而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益能尽快得到明确。如果在这15日内,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那么调解成功,该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有时候劳动争议可能较为复杂,涉及的问题较多,例如涉及大量的证据收集、双方对关键事实存在较大争议等,在这种情况下,可能在15日内无法完成调解。此时,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通过仲裁程序来进一步解决劳动争议。
对于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来说,在接到调解申请后,会积极组织双方进行沟通、协商,尽力促使双方达成一致。在调解过程中,会遵循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调解协议。
总之,15日是调解劳动争议的一个法定时间限制,其目的在于提高劳动争议处理效率,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应当了解这一规定,以便在劳动争议发生时,能合理预期调解的时间进程,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十四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