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在检察院阶段所需时间并不固定,一般情况下,审查起诉的期限是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此外,还可能存在补充侦查等情况,会进一步影响时间。
刑事案件进入检察院阶段主要涉及审查起诉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这里的一个月是一般的审查起诉期限,从检察院收到案件材料开始计算。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由于案件情况较为繁琐,证据收集、审查等工作难度较大,法律允许延长十五日的审查起诉时间。也就是说,这类案件检察院最长可以在一个半月内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
当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并且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时,检察院的审查起诉时间会大大缩短。通常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不过,如果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况,审查起诉时间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另外,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如果检察院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每次补充侦查的时间为一个月。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这就意味着,如果出现补充侦查的情况,案件在检察院阶段的时间会相应增加。而且,如果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总之,刑事案件在检察院阶段的时间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