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未写还款日期时,担保人的担保时效需分情况确定。若为一般保证,债权人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若为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而对于未约定还款日期的借款,主债务履行期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在借款关系中,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不同保证方式下担保人的担保时效规定有所不同。
关于保证方式的认定。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则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对于未写还款日期的借款,其主债务履行期的确定至关重要。根据法律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这个必要的准备时间就是宽限期,宽限期届满之日即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然后,来看担保时效。对于一般保证,债权人须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否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这是因为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必须先通过诉讼或仲裁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
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要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因超过担保时效而导致保证人免责,从而影响自己债权的实现。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债权人保留好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及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