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里的免责条款本身一般没有单独的法律保护期限,其效力主要取决于条款是否有效以及合同的有效期。若合同有效且免责条款也有效,在合同履行期间免责条款通常是有效的;若合同因期满等正常终止,免责条款一般随之失去效力,但涉及争议解决等具有独立性的免责条款除外。
要明确免责条款是合同的一部分,它旨在免除或者限制一方当事人未来责任。免责条款的效力判定是其能否发挥作用的关键前提。根据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免责条款才是有效的。比如,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只有有效的免责条款才可能谈及所谓的“法律保护”。
对于免责条款的期限问题,其与合同的整体效力密切相关。如果合同是附期限的合同,当合同所附的生效期限届至时合同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在合同有效的期间内,只要免责条款本身有效,它就能够按照约定发挥免除或限制责任的作用。例如,一份为期一年的租赁合同中约定了出租方对租赁物因自然损耗导致的损坏免责,在这一年的租赁期内,该免责条款是有效的。
然而,当合同因为各种原因终止时,免责条款的效力会发生变化。一般情况下,随着合同的正常终止,免责条款也会失去效力。但是,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一些涉及争议解决、保密等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免责条款,即使合同终止,依然可能具有法律效力。比如合同中约定的因合同产生争议的仲裁条款,即便合同履行完毕或者提前终止,该条款仍可用于解决后续可能出现的纠纷。所以,合同里的免责条款没有一个统一的、脱离合同的法律保护期限,而是与合同的效力状态紧密相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