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欺诈行为的认定需从欺诈方具有欺诈的故意、实施了欺诈行为、被欺诈方因欺诈而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意思表示等方面综合判断。
在法律层面,合同欺诈行为的认定是一个复杂且严谨的过程,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考量。
欺诈方的主观故意:这是认定合同欺诈行为的关键要素之一。欺诈方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例如,在一些商业合同中,一方故意隐瞒产品的重大缺陷或者夸大产品的性能,其目的就是为了诱使对方签订合同,这种主观上的故意是构成欺诈的重要前提。
欺诈行为的实施:欺诈行为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积极作为如故意告知虚假情况,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消极不作为则是指有义务告知对方真实情况而故意不告知,如隐瞒产品的质量问题、债务纠纷等。比如,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明知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但在交易过程中故意不告知买方,这就属于消极的欺诈行为。
被欺诈方的错误认识:被欺诈方必须因欺诈方的欺诈行为而陷入错误认识。也就是说,欺诈行为与被欺诈方的错误认识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被欺诈方即使知道真实情况也会签订合同,那么就不能认定存在欺诈。例如,买方购买商品时,虽然卖方夸大了产品的某些性能,但买方实际上并不在意这些性能,而是基于其他因素签订合同,此时就难以认定存在欺诈。
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被欺诈方基于错误认识而作出了签订合同等意思表示。如果被欺诈方没有因为错误认识而作出意思表示,或者其意思表示是基于其他原因,那么也不构成合同欺诈。例如,买方在签订合同前已经了解到产品的真实情况,但仍然签订合同,这就不属于因欺诈而签订合同。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合同欺诈行为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结合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判断。一旦认定存在合同欺诈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并要求欺诈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