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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定义挪用公款罪

2025-12-20 03:5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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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欣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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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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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从犯罪主体来看,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一特定主体要求是认定挪用公款罪的重要前提。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该罪的一个关键要素。这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便利条件。例如,会计利用管理账目和资金的职务便利,出纳利用经手现金的便利等。

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多种情形。一是进行非法活动,这里的非法活动包括一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命令和规章的活动,比如将公款用于赌博、贩毒等。二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营利活动是指为谋取利润而进行的活动,如将公款用于投资、炒股、办企业等。三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这里强调的是挪用公款用于合法的非经营性活动,并且在超过三个月的时间节点后仍未归还。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挪用公款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数额标准也是重要的考量,不同地区可能会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对数额较大等标准有不同规定。同时,要区分挪用公款罪与其他类似罪名,如挪用资金罪等,关键就在于主体和侵犯的客体不同。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准确认定挪用公款罪对于维护国家财经秩序和公共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如何定义挪用公款罪(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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