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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批捕后公安如何办理案件

2025-12-19 22: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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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军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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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批捕后,公安应立即释放被拘留的人,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检察院。如果公安认为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当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后,公安机关首先要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这是法律的硬性要求,必须严格执行,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案件后续的处理,如果公安机关认为该案件仍然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件,那么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措施。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监视居住则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另外,如果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这样的规定既保障了检察院的批捕审查权,也给予了公安机关一定的救济途径,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理。

检察院不批捕后公安如何办理案件(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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