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报工伤期间的工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按月支付,支付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以停工留薪期为准。即使未及时申报工伤,只要符合工伤认定条件,职工仍有权主张该期间的工资待遇。
一、法律依据:明确工资支付的核心原则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这一条款是未报工伤期间工资计算的核心法律依据,“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是关键原则,意味着职工在停工治疗期间的收入水平应与受伤前保持一致,不受是否已完成工伤认定的影响。
二、工资计算范围:“原工资福利待遇”具体包含哪些收入?
“原工资福利待遇”并非仅指基本工资,而是职工受伤前正常工作期间的全部固定收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通常包括以下部分:
1. 固定工资:如劳动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等;
2. 奖金及津贴:如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根据受伤前12个月平均收入折算)、住房补贴、交通补贴等固定发放的津贴;
3. 其他常规收入:如绩效工资中固定发放的部分(不包括因加班或额外工作量产生的浮动绩效)。
需注意的是,加班费一般不纳入“原工资福利待遇”范围,除非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明确将其列为固定收入。实践中,工资计算通常以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扣除加班费后)为标准,若工作不满12个月,则按实际工作月数平均计算。
三、支付期限:以“停工留薪期”为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工资支付期限取决于“停工留薪期”,即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期间。根据规定:
1. 一般期限:停工留薪期由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确定,通常不超过12个月;
2. 延长情形: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 期满终止:停工留薪期届满后,职工若仍需治疗,不再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转而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如医疗费报销),若构成伤残,可按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四、未及时申报工伤的责任划分:用人单位不得以此拒付工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申报工伤;若用人单位未按时申报,职工或其近亲属可在1年内直接向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即使未完成工伤认定,只要职工最终被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仍需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若因用人单位未及时申报导致工伤认定延误,期间的工资、医疗费等损失仍由用人单位承担。若用人单位以“未报工伤”为由拒绝支付工资,职工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追讨。
五、维权途径:职工可通过投诉、仲裁主张工资权益
若用人单位拒绝支付未报工伤期间的工资,职工可采取以下步骤维权:
1. 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携带劳动合同、工资条、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要求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
2. 申请劳动仲裁: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交仲裁申请书、工伤认定决定书(若已认定)、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
3. 提起诉讼: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需注意,职工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仲裁申请,逾期可能丧失胜诉权。
六、特殊提醒:职工需及时完成工伤认定
虽然未报工伤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但工伤认定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职工应在事故发生后1年内自行申报工伤,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确保工伤得到法定确认,避免因超过时效导致权益受损。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