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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休时间工伤工资怎么发放

2025-12-18 05: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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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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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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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休时间因工作原因或在工作场所合理生活区域内遭受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的,工资按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标准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发放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的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午休时间工伤工资的发放需以工伤认定为前提,而工伤认定的核心在于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实践中,午休作为劳动者必要的生理休息时间,通常被视为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工作场所则不仅包括直接工作区域,还涵盖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的必要生活区域(如单位食堂、宿舍、卫生间等)。例如,职工在单位食堂就餐时因地面湿滑滑倒受伤,或在单位指定的午休宿舍内因设施安全问题受伤,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即可享受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这里的“原工资福利待遇”需结合实际收入构成确定,通常指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具体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常规收入,但不包含加班工资。若职工工作不满12个月,按实际工作月数计算平均工资;若无法确定月平均工资,可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执行。

停工留薪期的期限是工资发放的关键要素。一般情况下,停工留薪期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确定。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如骨折需长期康复、器官损伤需多次手术等),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例如,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需特别注意,停工留薪期工资的支付主体为用人单位,与是否缴纳工伤保险无关。即使用人单位已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停工留薪期工资仍由用人单位承担;未缴纳工伤保险的,所有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均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职工可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等方式维权,仲裁裁决后用人单位仍不履行的,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外,若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生活不能自理,用人单位需负责护理;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可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但不再享受停工留薪期工资。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可能以“午休不属于工作时间”为由拒绝支付工资,此时职工需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工资流水、诊断证明等证据,证明伤害发生在合理工作延伸时间及场所内,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午休时间工伤工资怎么发放(0)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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