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产假工资的计算主要依据生育津贴和用人单位补差规则,具体金额与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产假天数及本人实际工资相关。已缴纳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若津贴低于本人工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未缴纳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正常工资标准支付产假工资。
产假工资的计算需结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核心依据为《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社会保险法》及各地生育保险条例。其中,生育津贴是产假工资的主要组成部分,其计算方式与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直接相关。
首先,生育津贴的计算规则。根据规定,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这里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指单位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时申报的缴费基数平均值,而非职工个人工资。例如,某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000元,职工产假158天(含各省延长产假),则生育津贴为6000÷30×158=31600元。
其次,生育津贴与本人工资的补差规则。若职工本人产假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生育津贴可能低于其实际应得工资。此时,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例如,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8000元,单位缴费基数平均值6000元,产假158天,生育津贴31600元,本人应得工资为8000÷30×158≈42133元,差额10533元需由单位补足。
对于未缴纳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产假工资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标准为职工产假前的正常工资水平。这里的“正常工资”通常指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或产假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剔除加班费后的工资收入)。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职工可通过劳动监察投诉或劳动仲裁维权。
产假天数直接影响工资总额。国家规定的基础产假为98天,各省在此基础上延长,如四川、湖北等地为158天,难产(如剖宫产)增加15天,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例如,难产且双胞胎的产妇,产假天数可能达到98+15+15=128天(具体以地方规定为准),天数越多,生育津贴或工资总额越高。
需注意,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可能存在与实际工资不符的情况。若用人单位未按职工实际工资申报缴费基数,导致生育津贴降低,职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实际工资标准补足差额。此外,产假期间的工资计算不包含加班费,但应包含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等固定收入部分。
综上,产假工资的计算需结合生育保险缴纳情况、缴费基数、产假天数及本人工资综合确定。职工可通过当地社保部门查询缴费基数,或向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核实具体计算方式,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