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两人死亡的赔偿责任主体需根据具体法律关系及过错情况确定,通常包括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违法分包或转包的总包/分包单位、实际施工人(不具备资质时)等,涉及工伤赔偿或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具体需结合劳动关系认定、是否缴纳工伤保险、是否存在违法分包等因素综合判断。
工地人员死亡赔偿责任的认定需结合法律关系性质、责任主体过错及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分析,以下从不同情形展开说明:
一、属于工伤时: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若死亡工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且用人单位已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则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24年标准为100.368万元)。
若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工亡待遇赔偿责任。实践中,即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通过工资支付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工友证言等证据可认定事实劳动关系,进而主张工伤赔偿。
二、违法分包或转包时:总包/分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明确,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即违法分包的总包或分包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例如,总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无施工资质的个人,该个人聘用的工人死亡,总包单位需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即便其与工人无直接劳动关系。
三、劳务关系时: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若死亡工人与用工方为劳务关系(如临时雇佣、承揽关系等),则需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处理。此时接受劳务一方(通常为实际施工人或包工头)需根据过错程度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2024年人身损害死亡赔偿金标准为: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周岁以上每增一岁减一年,75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
四、存在第三人侵权时: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若死亡事故因第三人过错导致(如设备供应商提供缺陷设备、其他施工单位违规操作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时受害人家属可向第三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若同时构成工伤,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在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就第三人侵权部分主张赔偿(但医疗费、护理费等实际支出费用不得重复获赔)。
五、违法分包/转包时的连带责任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若总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将工程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如无资质包工头),该组织或个人聘用的工人死亡,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发包单位(总包)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实践中,此类情形下总包单位常被认定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需与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安全生产责任的补充:涉事单位需承担安全事故责任
若死亡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事单位(如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若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如未配备安全设施、未进行安全培训等),需在工伤或人身损害赔偿外,承担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相关责任人可能面临罚款、撤职甚至刑事责任(如重大责任事故罪)。
综上,工地两人死亡的赔偿责任主体需结合劳动关系、保险缴纳、分包合法性等多因素认定,建议受害人家属优先通过工伤认定程序主张权益,若无法认定工伤,可通过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主张权利,并重点审查总包、分包单位是否存在违法分包行为,以明确全部责任主体,确保赔偿权益最大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