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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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的工伤保险谁买

2025-12-17 21: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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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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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中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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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的工伤保险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购买。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劳务派遣单位作为法定用人单位,需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是其不可转移的法定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是法定的工伤保险缴费主体,这一结论源于多项劳动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指出,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八条进一步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则强制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结合上述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作为法律意义上的“用人单位”,自然是被派遣劳动者工伤保险的法定缴费主体。

在实务中,部分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可能通过协议约定“由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费”,但这种约定不具备法律效力。协议约定不能免除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定缴费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明确,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法律并未赋予用人单位通过协议转移社保缴费义务的权利,因此即便双方有约定,劳务派遣单位仍需承担未依法缴费的法律责任。

工伤保险待遇的承担主体也与缴费主体一致。若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且劳务派遣单位已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待遇中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如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由基金承担;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部分(如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则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用工单位仅在特定过错情形下承担连带责任,例如因提供的劳动条件不符合安全标准、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义务导致工伤事故,此时用工单位需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但这并非工伤保险的缴费责任,而是基于过错的补充责任。

若劳务派遣单位未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后果将全部由其自行承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同时,社保行政部门可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综上,劳务派遣中的工伤保险缴费义务具有法定性和专属性,只能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用工单位虽无需直接缴费,但应监督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履行义务,避免因劳务派遣单位未缴费导致工伤纠纷时,自身因关联关系或过错承担连带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则需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以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避免自身面临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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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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