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进行工伤认定将导致劳动者无法确认工伤性质、丧失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资格、面临维权时效障碍,且后续法律程序无法推进,最终可能无法获得法定赔偿。
工伤认定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的行政确认行为。实践中,部分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因对流程不了解、心存侥幸等原因未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将面临多方面法律风险与实际损失。
一、无法确认工伤性质,丧失法律保护基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工伤认定是区分工伤与非工伤的法定标准。未进行工伤认定时,即便劳动者确因工作受伤,也无法通过法律程序确认其“工伤”属性。这意味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伤害责任争议缺乏权威定性依据,受伤情形可能被认定为普通民事侵权或个人意外,丧失《工伤保险条例》赋予的特殊保护。
二、无法享受法定工伤保险待遇,经济损失无法弥补。工伤保险待遇涵盖医疗救治、伤残补偿、工亡抚恤等核心权益,而这些待遇的申领均以工伤认定结论为前提。具体而言:
医疗待遇方面,未认定工伤的情况下,劳动者因事故伤害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费等,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用人单位也无强制义务承担,需由劳动者自行负担;
伤残待遇方面,经劳动能力鉴定构成伤残的劳动者,本可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但未认定工伤时,该部分补偿无从谈起;
工亡待遇方面,若劳动者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本可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024年标准为985668元),但未进行工伤认定,近亲属将无法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获得上述赔偿。
三、维权面临时效障碍,超过法定时限将丧失申请资格。《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明确了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用人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申请,遇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用人单位未申请的,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1年内直接申请。若未在上述时限内提出申请,且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所列“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用人单位原因耽误”等特殊情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不予受理,劳动者将永久丧失通过行政程序确认工伤的权利。
四、用人单位责任难以界定,协商赔偿缺乏依据。即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伤害赔偿协商,未进行工伤认定也会导致双方对责任性质、赔偿标准产生分歧。用人单位可能以“非工伤”为由压低赔偿金额,或否认与工作的关联性;劳动者因缺乏工伤认定这一权威结论,难以主张法定标准的赔偿(如按《工伤保险条例》计算的伤残补助金远高于普通人身损害赔偿),最终可能被迫接受不合理的和解条件。
五、后续法律程序无法推进,诉讼主张难以得到支持。劳动者若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主张工伤赔偿,仲裁机构和法院将首先审查是否存在工伤认定结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劳动者主张工伤赔偿但未提交工伤认定决定的,仲裁委或法院将以“缺乏事实依据”为由驳回请求。即使劳动者尝试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等民事案由起诉,也需自行举证证明“因工作原因受伤”,举证难度远高于工伤认定程序,且赔偿范围和标准显著低于工伤保险待遇。
综上,工伤认定是劳动者维护工伤权益的“第一道防线”,未进行工伤认定将导致劳动者丧失法律保护基础、无法享受法定待遇、面临时效风险,最终可能陷入“受伤后无法获赔”的困境。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后,应督促用人单位及时申请工伤认定;若用人单位拒绝,需在1年内自行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避免因程序缺失导致权益受损。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