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工伤认定书的作出时间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
工伤认定书的出具时间是工伤认定流程中的关键环节,其法律依据主要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该条款明确规定了两种不同情形下的认定时限,以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首先,对于一般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受理后,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查核实。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应当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这里的“受理之日”是指社保部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后,正式启动认定程序的日期。如果申请材料不完整,社保部门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60日的认定时限内,需待材料补齐后重新计算受理时间。
其次,针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法律规定了更短的时限。这类情形通常指劳动关系明确(如已签订劳动合同)、事故经过简单清晰(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直接受伤)、证据充分(如现场目击证人、医疗记录完整)等。在这种情况下,社保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以提高办事效率,减少职工等待时间。
此外,实践中可能存在需要延长认定时间的特殊情况。根据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对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如涉及劳动关系争议需劳动仲裁或诉讼、事故责任认定需公安部门结论等),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工伤认定的时限中止。中止情形消失后,恢复计算认定时限。但需注意,除上述法定中止情形外,延长认定时限的,应当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且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确保认定程序不被无限拖延。
工伤认定书作出后,社保部门会在规定时间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书面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送达方式通常包括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送达时间一般不单独计算在60日或15日的认定时限内,但整体流程会尽量缩短,以保障当事人及时知晓结果。
若超过法定时限未收到工伤认定书,申请人可通过社保部门官方渠道查询进度,或要求其说明原因。如社保部门无正当理由拖延,申请人有权向上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