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后,应首先明确中止原因,针对原因补充相关材料或完成前置程序,及时向社保行政部门申请恢复认定;若中止程序违法,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权,并注意保存全部证据材料,避免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是社保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因存在法定情形暂时停止认定程序时出具的文书。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中止情形消失后,应恢复认定程序。以下从原因分析、应对步骤及维权途径展开详细说明。
首先,需明确中止原因,这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工伤认定中止的常见情形包括: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需要有关部门对事故责任作出结论、医疗诊断证明不完整、涉及第三方责任需等待相关处理结果等。通知书中会载明具体中止事由,需仔细核对。例如,若因“劳动关系不明确”中止,意味着社保行政部门无法直接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需先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确认劳动关系;若因“需等待司法机关结论”中止,可能涉及工伤事故与第三方侵权相关,需等待法院或公安机关对事故责任的认定。
其次,针对中止原因补充材料或完成前置程序。不同原因对应不同处理方式:若材料不全,需按通知书要求补正,例如补充完整的医疗诊断证明(需包含受伤时间、部位、诊断结论等要素)、事故现场证人证言(需注明证人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若劳动关系存疑,需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仲裁裁决生效后,将裁决书提交社保行政部门;若涉及第三方责任,需待公安机关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法院作出裁判后,及时提交相关文书。提交材料时建议采用书面形式,并要求社保部门出具接收凭证,避免后续举证困难。
再者,关注中止时限并主动申请恢复认定。现行法律未明确工伤认定中止的具体期限,但《工伤认定办法》规定,中止情形消失后应恢复程序。因此,在补充材料或完成前置程序后,需书面申请恢复工伤认定,并注明“中止情形已消除,请求恢复认定程序”,同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例如,提交劳动关系仲裁裁决书后,可同步提交恢复申请,督促社保行政部门在法定期限内(一般自恢复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此外,若社保部门违法中止,可依法维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或认为行政部门违法中止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例如,社保部门无正当理由中止认定、未书面说明中止原因或超期未恢复程序的,劳动者可依据《行政复议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社保行政部门申请复议,或依据《行政诉讼法》向社保行政部门所在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违法中止决定并责令恢复认定。
最后,需注意保存全部证据并严守申请时限。收到通知书后,应妥善保管通知书原件、与社保部门的沟通记录(如邮件、短信、书面申请回执等)、补充材料的提交凭证等,以备后续维权使用。同时,工伤认定申请时限一般为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若因中止程序导致接近时限,需及时与社保部门沟通,避免因超期影响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