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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无效由人民法院和什么确认成立

2025-12-17 08:5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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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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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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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无效由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确认成立。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合同无效的确认主体明确为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这一规则在多部法律中均有明确依据,是保障合同纠纷解决程序合法性与权威性的重要制度设计。

从法律渊源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虽未直接列举确认主体,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可知,合同效力的认定属于民事纠纷的实体性问题,而仲裁机构作为法定的纠纷解决主体,有权对合同效力作出评判。《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四条进一步强调,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这意味着,当合同纠纷中涉及效力争议时,若当事人事先订立有效的仲裁协议,仲裁机构即获得对合同效力的确认权。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对合同无效的确认权源于其司法审判权。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仲裁,只要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合同无效确认之诉,且案件符合法院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均有权依法对合同效力作出认定。实践中,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时,即使当事人未主动主张合同无效,若发现合同存在法定无效情形,也可依职权主动审查并确认其无效,这体现了司法对合同效力的监督职能。

仲裁机构的确认权以当事人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为前提。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可能发生的合同纠纷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约定,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形式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这意味着,若当事人已约定仲裁解决合同纠纷,包括合同效力争议,人民法院不得再对该纠纷行使管辖权,而应由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并确认合同效力。

无论是人民法院还是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均需以法定情形为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至第一百五十四条,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等。上述情形下,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均可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合同无效的确认

从法律后果来看,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作出的合同无效确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书与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一样,均属于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一制度设计既尊重了当事人意思自治(通过仲裁协议选择仲裁机构),又保障了国家司法权对合同效力的最终监督(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形成了互补的纠纷解决机制。

综上,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作为法定的合同无效确认主体,分别通过诉讼程序与仲裁程序行使确认权,二者共同构成了我国合同效力司法审查与仲裁审查的双重保障体系,为维护公平有序的交易秩序提供了法律基础。

合同的无效由人民法院和什么确认成立(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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