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八级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可获得的赔偿主要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规定),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八级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问题,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地方实施办法的具体规定执行,核心赔偿项目及标准如下:
一、法律依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具体赔偿项目及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若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例如,某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为6000元/月,若工伤职工月缴费工资为3000元(低于60%即3600元),则按3600元/月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3600×11=39600元。
2.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这两项是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才享有的待遇,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差异较大。以部分地区为例:
广东省: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八级伤残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
江苏省: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八级伤残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8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3.5万元(注:江苏省2021年起调整为定额标准,不再与本人工资挂钩)。
需注意,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则上述两项费用均由用人单位承担。
3. 其他可能涉及的赔偿
除上述核心项目外,若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产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费用,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的,解除劳动合同时不再重复计算。其中,停工留薪期工资按原工资福利待遇标准支付,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三、特殊情形处理
若用人单位存在未缴纳工伤保险、未足额支付工资或未提供劳动保护等违法情形,职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除上述工伤待遇外,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主张经济补偿金(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但需注意,经济补偿金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冲突,可同时主张。
综上,工伤八级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的赔偿需结合本人工资、当地赔偿标准及用人单位是否参保综合计算,建议通过当地人社局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查询具体标准,确保权益最大化。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