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析产与赠与在法律性质、前提条件、财产范围、税务处理及权利义务关系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离婚析产是夫妻离婚时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基于婚姻关系解除,具有身份属性;赠与是一方无偿给予财产的单方法律行为,基于赠与合同,不依赖特定身份关系。二者在财产来源、法律依据、税务成本等方面均有本质区别。
一、法律性质不同
离婚析产的本质是“共有物分割”,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解除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共同财产进行的分配。其法律基础是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共有权,分割行为是对原共有关系的终止,不涉及财产所有权的“无偿转移”,而是对原有共有份额的明确划分。例如,夫妻共同购买的房产,离婚时通过析产确定各自份额,本质是将“共同共有”转为“按份共有”或“单独所有”,而非一方将财产“给予”另一方。
赠与的本质是“单方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第657条,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其核心特征是“无偿性”,即受赠人无需支付对价,财产所有权从赠与人处单向转移至受赠人。例如,父母将个人房产赠与子女,或朋友将车辆赠与他人,均属于赠与行为,财产来源为赠与人的个人财产或其合法享有的份额。
二、前提条件不同
离婚析产的唯一前提是“婚姻关系解除”,包括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只有在夫妻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或法院判决离婚后,才能启动析产程序。若婚姻关系未解除,即便双方签订财产分割协议,也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离婚析产”,仅可能被认定为婚内财产约定。
赠与无特定前提条件,只要赠与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财产享有处分权,且受赠人接受赠与,即可成立。赠与可发生在任何身份关系主体之间(如父母与子女、朋友、陌生人等),也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如婚内一方将个人财产赠与另一方)。
三、财产范围不同
离婚析产的财产范围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受赠的财产(明确只归一方的除外)等。个人财产不参与离婚析产,如一方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遗嘱中确定只归一方的遗产等。
赠与的财产范围可以是赠与人的个人财产,也可以是其在共同财产中享有的合法份额。例如,夫妻一方可将自己婚前购买的房产(个人财产)赠与另一方,也可将夫妻共同房产中属于自己的50%份额赠与对方。但需注意,若赠与共同财产份额,需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如夫妻另一方)。
四、法律依据不同
离婚析产主要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核心条款为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分割规则需优先遵循双方协议,协议不成则由法院依法裁判,强调“公平原则”和“保护弱势群体”。
赠与主要依据《民法典》合同编,核心条款为第657条(赠与定义)、第658条(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即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可撤销,公证或公益赠与除外)、第663条(法定撤销权,如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等情形可撤销)。赠与规则更注重“意思自治”,但赋予赠与人较多撤销权。
五、税务处理差异显著
离婚析产的税务成本较低。根据现行政策:个人所得税方面,夫妻离婚析产分割房屋产权,不视为赠与,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9〕78号);增值税方面,离婚财产分割属于“无偿转让不动产”,但因基于婚姻关系解除,不视同销售,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36号);契税方面,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
赠与的税务成本较高。个人所得税方面,除近亲属(父母、子女等)或抚养赡养关系人间的赠与免征个税外,其他赠与需按“偶然所得”缴纳20%个税(财税〔2009〕78号);契税方面,受赠人需按3%-5%税率缴纳契税(契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方面,若赠与房屋为非普通住房且未满2年,需缴纳5%增值税(财税〔2016〕36号)。
六、权利义务关系不同
离婚析产中,双方权利义务基于原共同财产共有关系,分割结果需体现对共同贡献的合理分配,任何一方不得无偿获取超出其共有份额的利益。例如,若房产为夫妻共同出资购买,析产时需按出资比例或双方协议分割,不存在“一方无偿获得全部产权”的情况(除非另一方自愿放弃份额,此时可能构成赠与)。
赠与中,赠与人需无偿转移财产所有权,受赠人无需承担对等义务,双方权利义务具有单向性。同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不动产未过户、动产未交付)可任意撤销赠与(公证或公益赠与除外);若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不履行扶养义务等,赠与人可法定撤销赠与(《民法典》第663条)。
综上,离婚析产与赠与在法律逻辑、适用场景及法律后果上完全不同。实践中,需根据财产性质、身份关系、税务成本等因素选择合适的财产处理方式,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避免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