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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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劳动者有过错是不是全责了

2025-12-17 02:4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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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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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劳动者存在过错,并不意味着需要承担全责。我国工伤认定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只要符合法定工伤情形,即使自身存在操作失误、违反规章制度等一般过错,仍应认定为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劳动者无需因自身过错承担全部责任。

工伤认定的核心在于是否符合法定情形,而非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均应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是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该原则的核心是,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且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无论劳动者是否存在操作失误、违反劳动纪律等一般过错,都不影响工伤的成立。例如,劳动者在操作机器时因疏忽导致手指被夹伤,即使其未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只要受伤与工作相关,仍应认定为工伤。

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可能以劳动者“违规操作”“存在过错”为由,主张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这种观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明确了工伤认定的排除情形,即职工因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这意味着,只有当劳动者存在上述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自杀等严重过错时,才会被排除在工伤认定之外;而对于一般的操作失误、违反规章制度等过错,并非工伤认定的排除条件。

劳动者自身过错可能影响的是用人单位对其进行的内部管理处罚,而非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例如,劳动者因违反操作规程导致事故,用人单位可依据规章制度对其进行警告、罚款等纪律处分,但这与工伤认定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主体是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只要工伤认定成立,劳动者就有权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存在过错而拒绝承担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若劳动者的过错行为同时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如设备损坏、生产延误等),用人单位可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但该赔偿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且赔偿金额需符合法定标准,不得从工伤保险待遇中直接扣除。

综上,工伤劳动者存在一般过错时,无需承担全责。判断是否属于工伤的关键在于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情形,只要不属于第十六条排除的情形,即使劳动者存在操作失误等过错,仍应认定为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存在过错为由拒绝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劳动者可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工伤劳动者有过错是不是全责了(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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