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离职工资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结清,用人单位不得拖延至下一个发薪日。若用人单位未按时支付,劳动者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明确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试用期离职场景,即无论劳动者是主动申请离职还是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工资结算均需在离职当日完成。
从具体操作来看,试用期劳动者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双方应在劳动者提出离职后的3天内办理工作交接及离职手续,工资需在办理完毕离职手续的当日一次性结清。例如,劳动者周一提交离职申请,双方协商于周三办理离职,则工资应在周三当天支付。若用人单位因客观原因无法当场结清(如财务流程限制),最迟也需在离职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且需与劳动者书面约定具体支付时间,不得单方面拖延。
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以“需统一到下月发薪日结算”为由拖延支付,这种做法涉嫌违法。《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即使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离职工资随下月工资发放”,该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劳动者仍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在离职时结清工资。
关于工资计算标准,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例如,劳动合同约定正式工资为每月5000元,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4000元;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2500元,试用期工资则需按较高者执行。工资计算周期以实际出勤天数为准,计算公式为:试用期日工资=试用期月工资÷21.75×实际出勤天数(21.75为法定月计薪天数)。
若用人单位未按时支付试用期工资,劳动者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权:首先,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如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提交劳动合同、工资条、离职证明等证据,由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其次,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时效为一年(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计算);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劳动者还可通过工会组织与用人单位协商,或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免费法律咨询。
综上,试用期离职工资的结算时间受法律明确约束,用人单位需在离职时一次性支付,任何形式的拖延均属违法。劳动者应了解自身权益,保留相关证据,必要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