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后拒不向员工提供认定书的,员工可通过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查询获取、与单位协商沟通、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等途径维权,法律明确保障员工获取工伤认定结果的权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后,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这意味着,向员工送达工伤认定决定书是单位的法定义务,而非可选择的权利。单位以任何理由扣留、拒不提供认定书的行为,均违反法定程序,员工有权通过合法途径获取。
员工首先应明确自身享有的查询权。即使单位未主动送达,员工作为工伤认定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可直接向作出工伤认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通常为当地人社局工伤科)提出查询申请。根据《社会保险法》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社保部门有义务向员工提供其本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作为后续维权(如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申领)的合法依据。申请查询时需携带身份证、劳动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等材料,证明与工伤认定案件的关联性。
若单位拒不配合,员工可优先尝试协商沟通。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单位明确法律规定,告知其扣留认定书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影响员工后续待遇申领导致单位承担额外责任等),争取通过协商解决。实践中,部分单位因对流程不熟悉或存在误解而扣留认定书,沟通后往往能主动纠正。
协商无果时,申请劳动仲裁是法定维权途径。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因“社会保险”引发的争议属于劳动仲裁受案范围,员工可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申请时需提交仲裁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关系证明、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回执(如有)等。仲裁委受理后,会依法责令单位履行送达义务,或直接调取社保部门存档的认定书作为裁决依据。仲裁时效为一年,从员工知道或应当知道单位拒不提供认定书之日起计算,需注意及时提出申请。
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员工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法院可依法调取社保部门的工伤认定档案,并判令单位限期提供认定书。此外,若单位的拖延行为导致员工无法及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或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员工还可主张单位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如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未能及时报销的部分)。
维权过程中,保留证据至关重要。需妥善保管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工牌、工资发放记录)、工伤事故现场证据(照片、证人证言)、医疗诊断证明、单位拒绝提供认定书的沟通记录(如邮件、聊天记录、书面回执)等,这些材料是证明事实、支持主张的关键。
综上,单位拒不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的行为违法,员工可通过查询、协商、仲裁、诉讼等途径维权,法律为员工提供了完整的救济渠道。及时行动、依法主张权利,是保障自身工伤保险待遇的有效方式。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