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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书和合同不一致怎么办理

2025-12-15 21: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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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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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诚(郑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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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书与合同内容不一致时,需结合形成时间、内容关联性、意思表示真实性等因素综合判断,通常以合同约定为准,但符合法定条件的承诺书可能构成对合同的有效变更或补充。

在民商事活动中,承诺书与合同均可能涉及权利义务约定,若二者内容冲突,需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分情形处理。首先需明确二者的法律性质: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承诺书一般是单方作出的意思表示,但若经对方接受,可能转化为双方约定或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

时间先后顺序是核心判断因素之一。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的规定,若承诺书形成于合同签订之后,且内容明确指向合同中的特定条款,同时有证据证明双方同意以承诺书内容替代原合同约定(如签字盖章、实际履行等),则承诺书可构成对合同的有效变更,此时应以承诺书内容为准。例如,买卖合同中约定货款支付时间为“收货后30日”,后卖方出具承诺书载明“同意买方收货后60日内支付货款”,买方签字确认,则支付时间应以承诺书为准。

若承诺书形成于合同签订之前,或内容与合同无关(如涉及合同外的其他事项),则通常以合同约定为准。因为合同是双方后续达成的正式协议,若承诺书未被纳入合同条款,一般视为独立的单方意思表示,不影响合同效力。例如,甲向乙出具承诺书“自愿为乙提供担保”,后甲乙签订借款合同未提及担保,此时承诺书不构成合同内容,担保关系不成立。

此外,需审查承诺书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包括“意思表示真实”。若承诺书是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下作出,当事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至第一百五十一条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此时被撤销的承诺书自始无效,仍以合同约定为准。

实践中,当事人需承担举证责任,提供承诺书、合同原件、签订时间证明(如落款日期、邮件往来记录)、履行证据(如付款凭证、交货单)等,证明二者的关系及真实意思。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若双方对承诺书与合同的冲突无法协商一致,可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法院或仲裁机构会结合签订时间、内容关联性、履行情况、当事人陈述等综合判断,优先尊重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及合同的整体性。因此,建议在签订承诺书前明确其与合同的关系,避免内容冲突;若已发生冲突,应及时固定证据,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FCResponse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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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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