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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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的根本区别是

2025-12-13 12: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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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顺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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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隆安(太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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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的根本区别在于原公司是否存续,即新设分立中原公司法人资格消灭,派生分立中原公司法人资格继续存在。

在公司分立的两种主要形式中,新设分立与派生分立的核心差异源于对原公司法律地位的不同处理,这一区别直接决定了两者在法律程序、资产债务分割及股东权益等方面的一系列差异。

从定义层面看,两者的本质差异已明确显现。新设分立,又称解散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将其全部资产、业务及债务分割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部分,分别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新的公司,而原公司在完成分立后不再继续存在,其法人资格依法注销。例如,A公司将全部资产分为B公司和C公司,A公司随后办理注销登记,B、C公司作为新主体独立运营。派生分立,又称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将其部分资产、业务或分支机构分离出来,单独设立一个或多个新的公司,原公司并不解散,而是继续保留法人资格并从事剩余业务。例如,A公司将其下属的某一事业部资产独立出来设立B公司,A公司自身仍继续经营其他业务,仅需办理经营范围或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原公司是否存续这一根本区别,直接导致两者在法律程序上存在显著差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在此基础上,新设分立因原公司需终止,需额外履行原公司的注销登记程序,包括清算组备案、债权债务清偿或担保确认等;而派生分立仅需办理新公司的设立登记及原公司的变更登记(如注册资本减少、经营范围调整等),无需进行原公司的注销清算。

资产与债务的分割方式也因原公司存续状态不同而有所区别。新设分立中,原公司的全部资产、负债及业务需通过分立协议进行彻底分割,由新设公司按约定比例承接。由于原公司不复存在,其所有权利义务均需转移至新公司,且需取得债权人同意或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派生分立中,原公司仅将部分资产、负债或特定业务转移至新公司,剩余资产、负债仍由原公司继续持有和承担。这种分割具有“部分性”,原公司的核心业务和主体架构不受影响,债务转移范围也仅限于与分立部分相关的内容。

股东权益的变化模式同样体现了这一根本区别。在新设分立中,原公司股东的股权因原公司注销而自然终止,股东需根据分立协议的约定,将原股权转换为对新设公司的股权(可能是一家或多家新公司),或选择退出并获得现金补偿。而在派生分立中,原公司股东的股权继续有效,同时可能通过“股权拆分”或“定向增发”的方式获得新公司的股权,即股东在保留原公司股权的基础上,新增对分立后新公司的股权,实现权益的“双重持有”。

综上,无论是法律程序的繁简、资产债务的分割范围,还是股东权益的存续状态,其根源均在于新设分立与派生分立对原公司法人资格的不同处理——前者消灭原公司,后者保留原公司。这一根本区别是判断公司分立类型、设计分立方案及履行法律义务的核心依据。

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的根本区别是(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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