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0

股权转让出资时间怎么填

2025-12-13 08:38:50
0 浏览
推荐律师
范雪敏
执业认证
实名认证
广东煜双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股权转让中的出资时间通常指股东实际缴纳出资的时间,填写需以公司章程约定、实际出资凭证及法律规定为依据,需区分认缴时间与实缴时间,不同场景(工商变更、税务申报等)填写要求存在差异,核心原则为真实、一致、合规。

股权转让出资时间的填写涉及公司法层面的出资义务履行及交易双方权利义务划分,需基于法律规定和实际交易情况综合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2013年修订后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股东可自行约定出资期限,但需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实缴制下则需实际缴纳出资并验资。股权转让中提及的“出资时间”,本质是确认原股东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或新股东承接的出资义务履行节点,直接影响股权合法性及交易风险。

填写出资时间的核心依据包括三大类

一是公司章程的明确约定。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宪法”,会载明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若原股东已按章程约定时间足额缴纳出资,股权转让时应填写该实缴时间;若原股东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如处于认缴期限内),则需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剩余出资义务由原股东还是新股东承担,进而确定对应出资时间——若由原股东承担,填写原章程约定的实缴时间;若由新股东承接,需重新约定出资时间并修改章程。

二是实际出资凭证的客观记录。包括银行转账回单(备注“投资款”)、验资报告(实缴制或特殊行业要求)、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书等。这些凭证是证明出资时间的直接证据,填写时需与凭证日期一致。例如,原股东于2023年5月10日向公司账户转入出资款,转账回单日期即为出资时间,不可虚构或提前/延后填写。

三是股权转让协议的特殊约定。若交易双方约定“零元转让”“象征性价格转让”,或涉及未实缴股权的转让,需在协议中明确出资时间的责任划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未实缴股权的受让人需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除非债权人明知),因此协议中需清晰标注原股东未实缴部分的出资时间及履行主体,避免后续纠纷。

不同场景下的填写要求存在差异

工商变更登记时,需提交《股权转让协议》《公司章程修正案》等材料,出资时间需与章程、协议内容一致,市场监管部门会核查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或虚假登记;税务申报时,若涉及股权转让所得,税务机关可能要求提供原股东的出资时间证明(如实缴成本),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此时需按实际出资时间填写,避免因“高买低卖”被认定为逃税;公司内部股东名册变更时,出资时间是确认股东权利(如分红权、表决权)的依据,未实缴股东可能被限制部分权利,需按实际履行情况标注。

常见误区需警惕:部分交易方混淆“认缴时间”与“实缴时间”,将章程约定的“2030年12月31日前缴足”直接填为出资时间,忽略原股东实际未出资的事实,导致被认定为“空壳股权”转让;或未区分“原股东出资时间”与“新股东出资时间”,误将新股东的付款时间当作出资时间(注:新股东向原股东支付的是股权转让款,向公司支付的才是出资款,二者性质不同)。

填写的三大原则:真实性、一致性、合规性。真实性即严格按实际出资凭证或章程约定填写,不得虚构;一致性指工商登记、税务申报、股东名册中的出资时间需统一,避免矛盾;合规性则要求符合《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关于出资义务的规定,未实缴股权需明确责任划分。

综上,股权转让出资时间的填写需以法律规定为基础,结合公司章程、实际出资凭证及协议约定综合判断,核心是确保“出资义务已履行”或“责任已划分”。建议在复杂交易(如未实缴股权、跨地域转让)中,委托律师或会计师事务所核查出资情况,避免因填写不当引发股权纠纷或行政/刑事责任

股权转让出资时间怎么填(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文章版权律法果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遇到法律疑问?
专业律师作答,预计3分钟获得回答
立即咨询
24小时免费咨询
问题答疑
最近已为148人解答法律疑问
手机提问 扫码提问更快捷 手机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