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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罪区别是什么

2025-11-10 09:38:40  分类:刑事辩护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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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罪在主观方面、行为表现和危害结果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滥用职权罪主观上多为故意,表现为超越职权胡乱作为;玩忽职守罪主观上多为过失,表现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二者的危害结果在侧重点和程度上也有所不同。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准确认定犯罪行为。

一、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罪区别是什么

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罪存在诸多区别。在主观方面,滥用职权罪主要是故意犯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违反职责规定且会产生危害后果,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例如,某官员为了谋取私利,故意超越职权范围批准项目。而玩忽职守罪通常是过失犯罪,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1、行为表现不同

滥用职权罪表现为行为人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比如,在招投标过程中,相关人员故意违反程序,指定特定的中标方。玩忽职守罪则表现为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例如,监管人员对企业的违规生产行为视而不见,不进行检查和制止。

2、危害结果不同

虽然二者都会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但侧重点有所不同。滥用职权罪往往更侧重于对正常管理秩序的破坏,其造成的损失可能是多方面的,包括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等。玩忽职守罪主要强调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而导致的损害后果,可能更多地体现在对具体事务的管理失误上。

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罪区别是什么(0)

二、滥用职权罪的认定标准有哪些

滥用职权罪的认定有严格的标准。其一,主体方面,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是构成该罪的身份要求。只有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才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其二,在行为方面,要存在超越职权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的行为。超越职权包括横向超越和纵向超越,横向超越是指超越本部门的职权范围,纵向超越是指超越自己的职务级别权限。

1、主观故意的认定

要认定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需要综合考虑其行为动机、行为过程和结果等因素。如果行为人是为了谋取个人私利、报复他人等目的而实施超越职权的行为,那么主观故意的可能性较大。例如,某官员为了帮助亲友获取利益,故意违反规定批准项目,这种行为就体现了明显的主观故意。

2、危害结果的衡量

必须达到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程度。这里的重大损失包括经济损失、人员伤亡、社会秩序混乱等。对于经济损失,一般有明确的数额标准,达到一定数额才能认定构成犯罪。同时,对于一些虽然经济损失未达到标准,但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况,也可能认定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三、玩忽职守罪的常见情形有哪些

玩忽职守罪在实践中有多种常见情形。一种是不作为型的玩忽职守,即行为人有职责履行某种义务,但却消极地不履行。比如,消防部门工作人员接到火灾报警后,故意拖延出警时间,导致火势蔓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另一种是不正确履行职责型,行为人虽然履行了一定的职责,但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正确履行。

1、工作中的疏忽大意

在一些涉及安全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等领域,工作人员由于疏忽大意,没有对相关企业或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导致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被及时发现和消除。例如,食品监管人员在检查食品企业时,没有认真查看食品的生产记录和质量检测报告,使得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流入市场,危害消费者健康。

2、对职责的懈怠

部分工作人员对自己的工作职责不重视,敷衍了事。比如,档案管理人员没有按照规定对重要档案进行妥善保管,导致档案丢失或损坏,影响了相关工作的正常开展。这种对职责的懈怠行为,也是玩忽职守罪的常见表现形式。

综上所述,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罪在多个方面存在区别,准确区分二者对于司法实践中正确定罪量刑至关重要。同时,了解滥用职权罪的认定标准和玩忽职守罪的常见情形,有助于更好地识别和防范此类犯罪行为。如果您在实际生活中遇到关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的认定或其他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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