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期间又被刑事拘留,主要原因包括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发现新的犯罪事实或证据、原认定的取保候审条件发生变化等。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是常见原因。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遵守一系列规定,比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等。如果违反了这些规定,司法机关可以决定对其重新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例如,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司法机关可能会认为其存在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可能,为了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就会对其进行刑事拘留。
发现新的犯罪事实或证据也是重要因素。在取保候审期间,侦查机关可能会继续开展侦查工作,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存在其他犯罪行为,或者有新的证据表明其犯罪情节比原来认定的更为严重,就可能会对其再次进行刑事拘留。比如,原本涉嫌盗窃罪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在取保期间侦查机关又发现其还参与了一起诈骗案,这种情况下,为了进一步调查新的犯罪事实,会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原认定的取保候审条件发生变化也可能导致再次被刑事拘留。取保候审是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一定条件而采取的强制措施,如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等。如果在取保期间,司法机关认为其存在社会危险性,如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等,就会变更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例如,犯罪嫌疑人在取保期间与同案犯串供,试图干扰司法机关的侦查工作,司法机关会认为其具有社会危险性,从而对其进行刑事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