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侦大队拘留人后释放的时间需依据不同情况判断。若为治安拘留,一般不超过15天,合并执行不超过20天;若为刑事拘留,一般情况下最长14天能放出来,特殊情况下最长37天。
首先要明确经侦大队的拘留有治安拘留和刑事拘留两种类型。治安拘留是一种行政处罚,是对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的人实施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如果只是单一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十五日。也就是说,在治安拘留的情况下,被拘留人通常在15天内(特殊的合并执行情况不超过20天)就会被释放。
而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一般是拘留后的三日以内,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所以,一般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4天(3天+4天+7天);特殊情况下,最长为37天(30天+7天)。如果在这个期限内没有被批准逮捕,就会被释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