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的区别主要体现在适用对象、复核程序、执行方式和罪犯权利保障等方面。前者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者,经最高法院复核后短时间内执行死刑;后者针对罪行严重但不必立即执行的罪犯,有两年缓期执行期,期间表现良好可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
适用对象不同是二者的重要区别。死刑立即执行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犯罪行为的性质特别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且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极大、社会危害性达到必须立即剥夺生命才能实现刑罚目的的罪犯。例如犯下严重暴力犯罪且手段极其残忍、造成多人死亡等后果的罪犯。而死刑缓期执行适用于罪行严重,但还存在一些从宽情节,不必立即执行死刑的罪犯。比如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罪犯。
复核程序有差异。根据法律规定,死刑立即执行案件都要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会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包括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以及程序合法性等各个方面,以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复核,相对而言,在复核的程序和标准上与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有所不同。
执行方式不同是很明显的区别。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在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会在较短时间内被执行死刑,剥夺其生命权。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会给予两年的缓期执行期。在这两年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罪犯权利保障程度也不同。死刑立即执行由于其执行的紧迫性,罪犯在面临执行时可争取改判等的机会相对较少。而死刑缓期执行给予了罪犯两年的时间来表现,在此期间他们可以通过遵守监规、积极改造、有立功表现等方式,为自己争取减刑的机会,体现了刑罚的教育和改造功能,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罪犯的生存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