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简称死缓,是我国特有的刑罚执行制度。它并非一种独立的刑种,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被判处死缓的罪犯,在宣告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给予其2年的考察期。
死缓制度的目的在于贯彻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给罪行严重但还不必立即执行死刑的犯罪分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这既体现了法律对严重犯罪的严厉惩处,又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和刑罚的教育改造功能。
死缓的考察期及处理结果:在这两年的考察期内,犯罪分子会被关押在监狱进行改造。根据犯罪分子在这两年期间的不同表现,会有不同的处理结果。如果在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这表明犯罪分子在考察期内遵守监规,有悔罪表现,不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给予刑罚上的减轻。
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重大立功表现包括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等。这些行为体现了犯罪分子积极改造、对社会有积极贡献的态度,所以给予更为宽大的处理。
要是在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这说明犯罪分子在考察期内仍不思悔改,继续实施故意犯罪且情节恶劣,就会被剥夺继续生存的机会;而若犯罪情节未达到立即执行死刑的程度,则重新计算死缓考验期,继续进行考察。
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是一种体现刑罚公正性与灵活性相统一的制度,它在严厉打击犯罪的同时,也给予了犯罪分子一定的希望和机会,促进其改造和回归社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