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和“签定”在法律上虽都用于表示订立合同等协议行为,但存在一定区别。“签订”更强调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订”有“订立”之意,突出过程;“签定”的“定”有“确定、决定”之意,更侧重于结果,意味着合同已确定。
从语义侧重点来看,“签订”着重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进行签署这一行为过程。在商业活动或其他涉及合同订立的场景中,双方经过多轮的沟通、协商,对合同的各项条款达成共识后,进行签字确认,这个过程就可以用“签订”来描述。例如,两家企业经过长时间的谈判,最终签订了合作合同,这里强调的是双方从开始协商到最终签署这一系列的活动。
而“签定”更强调合同已经确定下来,强调结果。当使用“签定”时,往往意味着合同的条款已经经过充分讨论和修改,最终确定下来,具有了相对稳定的状态。比如,经过反复审核和修订,这份重要的工程合同终于签定了,这里突出的是合同已经确定,具有了确定性和稳定性。
在法律实践和正式文件中,“签订”的使用更为普遍和规范。因为法律更注重合同订立的程序性和严谨性,“签订”能够准确地表达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并签署合同的过程。许多法律法规、官方文件以及正式的商业合同中,大多采用“签订”一词。
不过,虽然二者有区别,但在实际使用中,很多人并没有严格区分,甚至将它们视为同义词。但在严谨的法律文书和正式场合,建议使用“签订”,以体现语言的规范性和专业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