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重大误解一般由产生误解的一方负责处理相关事宜,但并非必然承担不利后果。通常可与对方协商变更或撤销合同;若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处理。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因自己的过错而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订立了合同。从责任承担和处理机制来看,首先这主要是产生误解一方的问题,但处理方式有多种。
一方面,产生误解的一方可以尝试与对方进行协商。因为虽然是自身误解,但合同的履行涉及双方利益。如果能够友好沟通,向对方说明误解情况,双方有可能达成一致,对合同进行变更,比如修改合同的价格、数量、履行方式等条款,以符合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也有可能协商一致撤销合同,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另一方面,如果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也就是说,产生误解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在法院或仲裁机构处理时,会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确实构成重大误解,法院或仲裁机构会支持撤销合同。合同被撤销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并非总是由误解方承担不利后果,而是根据各方在合同订立和履行中的过错程度来确定责任分担。
合同重大误解的处理需要综合考虑双方的意愿和法律规定,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解决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