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不出具伤情鉴定委托书不一定算违规犯罪,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在一般情况下,根据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如果派出所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具伤情鉴定委托书,这可能构成违规行为。
从违规层面来看,这种行为违反了公安机关的工作规范和流程要求。伤情鉴定对于确定案件性质、追究责任等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比如在故意伤害案件中,伤情鉴定结果是判断是否构成刑事犯罪以及量刑的重要依据。若派出所不按规定出具委托书,可能会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公安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当事人可以通过向上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等进行反映和投诉,要求其纠正这种违规行为。
是否构成犯罪则需要更严格的条件。如果派出所工作人员故意不出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并且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同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如导致犯罪嫌疑人逃脱法律制裁、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重大损害等,那么可能涉嫌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等犯罪。但仅仅不出具委托书这一行为本身,一般不会直接认定为犯罪,需要结合其主观故意和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
如果派出所不出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当事人应先与派出所沟通,了解其不出具的原因。若确实存在不合理情况,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地认定派出所不出具委托书就是违规犯罪。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