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写假名字不一定算诈骗,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若欠款人故意通过写假名字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且在借款时就有不归还的意图,同时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导致出借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则可能构成诈骗;若只是因其他非恶意原因写了假名字,且有还款意愿和行为,一般不构成诈骗。
在法律层面,判断欠条写假名字是否构成诈骗,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从主观故意来看,如果欠款人从一开始就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写假名字是其整个诈骗计划的一部分,就是想骗取他人钱财且不打算归还,那么这种行为就具备了诈骗的主观要件。例如,某人编造虚假的借款理由,用假名字打欠条向他人借款后,迅速将款项挥霍一空,并且隐匿行踪,逃避还款,这种情况就很可能被认定为诈骗。
从客观行为方面分析,除了写假名字,还需要看是否存在其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比如虚构自己的经济实力、还款能力等,使出借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出借资金。若仅有写假名字这一行为,但没有其他欺诈手段,同时欠款人在借款后有积极的还款表现,如按时支付利息、主动与出借人沟通还款计划等,那么就难以认定为诈骗。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的认定会综合多方面因素。如果出借人发现欠条上是假名字,应当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以便证明借款事实和对方可能存在的欺诈行为。若怀疑对方构成诈骗,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如果经调查不构成诈骗,出借人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欠款人偿还借款。不能仅凭欠条写假名字就直接认定为诈骗,要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和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