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欠条但对方不还钱,可先尝试与对方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可考虑申请支付令或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
在现实生活中,遇到有欠条但对方不还钱的情况,可按以下步骤处理。协商。协商是解决纠纷的首选方式,具有成本低、效率高、不伤和气等优点。债权人可以直接与债务人沟通,了解其不还钱的原因,比如是暂时资金周转困难,还是故意拖欠。如果是前者,可以与债务人重新约定还款时间和方式,给予其一定的宽限期;如果是后者,则要表明自己的立场和态度,督促其尽快还款。
若协商不成,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法院会对债权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会在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不提出书面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若支付令申请未获支持或者债务人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起诉时,债权人需要准备好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比如欠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和借款金额。法院受理后,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陈述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如果债务人在判决生效后仍不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以采取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等措施,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