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复议管辖的特殊规定是指在一般税收复议管辖规则之外,针对特定情况所作出的管辖规定。这些特殊规定主要是为了适应不同的税收管理情形和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涉及对派出机构、扣缴义务人、共同行为等不同情况的复议管辖确定。
税收复议管辖特殊规定是对一般管辖规则的补充和细化,以应对复杂多样的税收管理实际情况。
1、对派出机构的规定
税务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等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比如某县税务局的稽查局对企业作出处罚决定,企业若不服,应向该县税务局申请复议。这是因为派出机构不具备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其行为后果由设立它的机关承担。
2、对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对扣缴义务人作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向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例如,甲企业的扣缴义务人乙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是A县税务局,甲企业对乙企业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就要向A县税务局的上一级,即市税务局申请复议。
3、对共同行为的规定
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如A市甲区税务局和乙区税务局共同对某企业作出行政行为,该企业不服,应向A市税务局申请复议。

税收复议管辖对派出机构的特殊规定旨在明确责任主体,保障纳税人的复议权利。
1、明确管辖主体
税务所等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设立它的税务机关是复议管辖机关。这是因为派出机构的权力来源于设立机关,设立机关对其行为有监督和管理的职责。
2、保障纳税人权益
这样的规定方便纳税人申请复议,避免因派出机构缺乏独立行政主体资格而导致复议无门的情况。纳税人可以直接向熟悉派出机构情况的设立机关申请复议,提高复议效率。
3、维护行政秩序
规定设立机关为复议管辖机关,有助于规范派出机构的行政行为。设立机关会更加谨慎地管理派出机构,防止其滥用权力,维护正常的税收行政秩序。
税收复议管辖对共同行为的特殊规定是为了解决多个税务机关共同行为时的复议管辖问题。
1、确定共同上一级机关
当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为复议管辖机关。这是因为共同上一级机关对参与共同行为的各个税务机关有领导和管理的权力,能够全面了解情况并作出公正的复议决定。
2、避免管辖争议
明确共同上一级机关为管辖机关,避免了多个税务机关之间可能出现的管辖争议。如果没有这样的规定,纳税人可能会面临不知道向哪个机关申请复议的困境,也可能导致各税务机关互相推诿。
3、提高复议公正性
共同上一级机关在地位上相对超脱,能够站在更公正的立场上对共同行为进行审查,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复议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综上所述,税收复议管辖的特殊规定涵盖了对派出机构、扣缴义务人、共同行为等多种情况的处理。这些规定有助于规范税收行政行为,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可能还会遇到对被撤销税务机关行为的复议管辖、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行为的复议管辖等问题。如果您在税收复议管辖方面有任何疑问,可以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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