篡改选票可能涉嫌破坏选举罪。如果是在公司、企业等单位内部选举中篡改选票,可能涉及职务侵占罪等;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篡改选票,还可能涉嫌滥用职权罪。
在我国,选举制度是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选举的公平、公正、公开至关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构成破坏选举罪。篡改选票属于虚报选举票数的行为方式之一,当这种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时,就触犯了该罪名。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无效,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伪造选民证、选票等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会场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等情形。
如果是在公司、企业等单位内部的选举中篡改选票,若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选举相关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因为篡改选票可能是为了获取不正当的职位从而为自己谋取经济利益等。
而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言,如果其利用职权篡改选票,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涉嫌滥用职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应依法履行职责,保障选举的公正进行,其篡改选票的行为违背了职责要求,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篡改选票是严重违反法律和民主原则的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