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势力涉及的罪名类型较为广泛,常见的有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等。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恶势力团伙常通过这种方式在市场交易中获取非法利益,破坏正常的市场秩序。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恶势力往往凭借自身的恶名和暴力威胁,对他人进行敲诈勒索,给被害人带来极大的心理压力和财产损失。寻衅滋事罪,包括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行为。恶势力经常在街头、娱乐场所等地方无事生非、肆意挑衅,严重影响社会的公共秩序和群众的安全感。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恶势力之间为了争夺地盘、利益等,常常会组织人员进行聚众斗殴,导致人员伤亡和社会秩序的严重破坏。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恶势力可能会为了追讨债务、逼迫他人就范等目的,非法拘禁他人,严重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恶势力有时会通过毁坏他人财物来达到威胁、报复等目的。组织卖淫罪和强迫卖淫罪,恶势力可能会组织、强迫妇女等进行卖淫活动,严重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社会道德风尚。恶势力所涉及的罪名类型多样,严重危害社会的安全、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