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儿童罪和拐骗儿童罪在犯罪目的、客观表现、客体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拐卖儿童罪是以出卖为目的,通过各种手段拐骗、绑架等贩卖儿童,侵犯儿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拐骗儿童罪是为了收养、使唤等,采取蒙骗、利诱等方法使儿童脱离家庭,主要侵犯他人家庭关系和儿童合法权益。两者在量刑上也有不同,拐卖儿童罪量刑更重。
拐卖儿童罪和拐骗儿童罪存在多方面区别。
1、犯罪目的不同
拐卖儿童罪是以出卖为目的,犯罪人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等行为,其最终目标是将儿童当作商品进行售卖以获取非法利益。而拐骗儿童罪的目的通常不是出卖,而是为了收养、使唤、奴役等,比如一些人自己无法生育就拐骗儿童自己抚养。
2、客观表现不同
拐卖儿童罪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方法绑架儿童,或者以贩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等,手段较为恶劣。拐骗儿童罪主要是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儿童脱离自己的家庭或者监护人,一般不使用暴力手段。
3、客体不同
拐卖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将儿童作为商品交易严重损害了儿童的基本权益。拐骗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儿童原本的家庭结构和生活环境。
4、量刑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拐卖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法定严重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拐卖儿童罪的构成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1、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出卖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同时具有将儿童出卖的故意。
3、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人格尊严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尊严密切相关的以精神性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4、客观要件
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儿童的行为。所谓拐骗,是指行为人以利诱、欺骗等非暴力手段使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并为自己所控制的行为。
拐骗儿童罪在现实中有多种常见情形。
1、以零食诱惑
犯罪人通常会准备一些儿童喜欢的零食、玩具等,在学校门口、公园等儿童较多的地方,以给零食、带儿童去玩等理由,将儿童骗走。比如在学校放学时,犯罪人拿着糖果对单独行走的儿童说“跟叔叔走,叔叔还有更多好吃的”,儿童可能就会被诱惑而跟其离开。
2、冒充熟人
犯罪人会冒充儿童父母的朋友、同事等熟人,对儿童说“你爸爸妈妈让我来接你”,有些儿童缺乏辨别能力,就会轻易相信并跟随离开。甚至有的犯罪人还会编造一些看似合理的理由,如“你妈妈在医院,让我来带你去看她”。
3、利用儿童同情心
犯罪人假装自己遇到困难,如迷路了需要儿童帮忙带路,或者假装身体不舒服让儿童去帮忙拿东西等,然后借机将儿童拐骗走。例如犯罪人对儿童说“叔叔找不到路了,你能带我去前面那个地方吗”,单纯的儿童可能出于好心就会答应。
综上所述,拐卖儿童罪和拐骗儿童罪在多个方面存在显著区别,各自有不同的构成要件和常见情形。生活中还有很多与儿童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问题,比如儿童在学校受到侵害学校应承担什么责任、儿童的监护权变更有哪些法律程序等。如果您在这些方面有疑问,欢迎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有专业律师为您咨询解答法律问题。
律法果所有内容仅供参考,有问题建议咨询在线律师!内容信息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
© XunRuiCMS 2025 律法果版权所有 蜀ICP备2023034512号-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