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在刑事诉讼程序里,检察院作为重要的司法机关,在侦查、审查起诉等阶段拥有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权力。
当犯罪嫌疑人符合一定条件时,检察院可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的执行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提供保证人。保证人需要符合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等条件。另一种是交纳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遵守相关规定,比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等。如果违反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检察院取保候审的目的在于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同时也体现了法律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避免不必要的羁押,体现了司法的人性化和谦抑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